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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系合同(合集11篇)

发表时间: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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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合同 篇1

从企业发展角度来看,人才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人才管理的一项关键工作就是处理人事关系,因为人事关系有着严谨的法律规定,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员工的情绪、企业的形象,而且还会招致法律风险。因此,许多企业在处理人事关系方面选择了与员工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

一、“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到底是什么?

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又叫人事关系代理协议,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签订的一种协议,里面约定的内容是,企业可以将与员工有关的人事事务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理,企业不再直接与员工或政府部门对接人事关系的问题。第三方公司既可以是员工个人自行选择的服务机构,也可以是企业聘请的专业人事顾问公司。

与企业直接对接不同,员工通过代管公司处理人事关系,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向企业反映问题,如果遇到人事纠纷,还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

二、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的优势有哪些?

1.保障员工的人事权益

员工作为人事关系的一方,一般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处理人事关系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同样也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权衡每一个决策,当遇到人事纠纷时更是束手无策。而第三方代管公司一般都是由专业人事顾问或律师来处理人事关系,他们拥有良好的专业素养和资深的智慧与经验,可以更好地保障员工的人事权益,避免员工因为人事纠纷而受到损失。

2.降低企业管理难度

企业管理人事关系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员工不满,严重的话还会诉讼,这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则可以将员工的人事关系全部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处理,这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人事管理难度,使企业能够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本业务的开发和推广上,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

3.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口碑

一个企业如果在处理人事关系的问题上处理得好,不仅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和忠诚度,还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口碑。如果一个企业能够通过与员工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充分展示出其做为“负责任的雇主”的形象,那么自然能够赢得社会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赞誉。

三、要想成功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企业应该注意什么?

与员工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企业不仅仅是为员工提供更好的服务,更是为员工和企业的共赢打下坚实的基础。但要想成功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则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合法规范: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需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考虑风险:企业要想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需要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制定风险控制对策。

3.精心制订:签订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应该是有条理、严谨、具有操作性的文书,过程中需要精心设计协议内容,确保协议对于员工和企业都能够达到最大的利益。

4.协商一致:协议签订过程中要以“协商一致”为原则,根据员工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人因事制宜,确保协议符合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在实际操作中,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已经成为企业优化人才管理策略的不二选择,在遍布全国的人才市场中,如果企业能够签订更好的人事关系代管协议,将有助于吸引到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企业中来,加快企业在市场中的崛起,提升企业的核心实力。

关系合同 篇2

合同期限的变更,主要表现为提前解除合同、终止合同以及延长合同期限。其中,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包括通常理解的双方协商一致延长合同期限,也包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延长合同期限的情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这也是合同期限法定延长的情形之一。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变更,即我们一般所谓的工作岗位调整。岗位调整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可区分为企业自身经营调整原因、正常工作安排原因、职工个体客观条件原因、职工能力和绩效原因等。除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调整岗位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还可以针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几种情况主动调整职工岗位。企业必须重视的是,由于工作岗位的调整往往影响到职工在企业的地位、报酬和发展空间,属于员工关系处理中的敏感事项,如果是企业主动调整职工岗位的,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均应注意该调整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无人格贬低倾向。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调整时,企业并不具有当然的变更权,应当与员工进行协商,如不能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的,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根据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劳动报酬变更,与劳动者利益关联程度最高,也是最容易引发争议的变更事项。劳动报酬变更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非因法定事由或者与职工协商一致,并经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得降低职工工资,否则企业很有可能承担补发劳动报酬、承担赔偿金等法律后果。此处所称法定事由一般是指企业停工、停产或歇业等情况,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外一种情形则是指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途径,适当降低劳动报酬。

关系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开始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合等原因,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出生,常住户口地址:________)由抚养,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为每月收入的________;在____月_____日汇入账户:________________)至该子女成年(或至该子女完成所有学业)。有探望该子女的权利(探望权行使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

三、房产证号为,产权人为,位于

的.房屋归所有。给予房屋补偿款(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在(时间、条件)搬出此房屋。(时间)办理过户手续。

四、车牌号为,品牌为,登记在名下的汽车归所有。给予补偿款(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时间)办理过户手续。

五、公司的股权归所有。给予补偿款(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公司的经营权归所有。(时间)办理变更手续。

六、甲乙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其他未列明的存款、股票、基金、期货、首饰及个人生活用品等,做出如下处理:。

七、甲乙双方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偿还。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没有其他争议。

九、甲乙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

关系合同 篇4

收养人,_______,男,____岁,_______________,住市_____区_____小区_____楼_____室。

被收养人,_____,男,____岁,_____市______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养人______、_______夫妇共同从______市协和医院收养了弃婴,后取名为______,经有关部门同意报上了户口。从此,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夫妻成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至今已有________年。

________年来,收养人对被收养人视同亲生子一样,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收养义务。______幼年时,收养人对其精心抚养照看;到其青少年时期,收养人对其耐心培养和教育。为了______的健康成长,收养人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和精力。_______现年已20岁,具有了独立生活能力,因此,收养人已完成了自己的抚养义务。

收养人夫妇2人,均已年高体弱,本应由养子_______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但由于养父母与养子之间关系不够和谐,无法共同生活,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经协商同意,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关系后,双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务,养父母与养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随之解除。

三、收养关系解除后,原养父母有权随时要求原养子______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四、双方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等问题中行协商处理。

被收养人,_______收养人,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系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甲方两人系夫妻,甲方夫妻俩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收养乙方为养子,收养以来,甲方细心照顾,培养乙方,现乙方已成年并成家立业,有一定的独立经济能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生活,也为便于乙方更好地独立发展,甲方夫妻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第二,甲方与乙方共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

第三,甲、乙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及债权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

第四,乙方现有的住房系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应手续后的天,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第五,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此款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手续后的__________天付给。

第六,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也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关系合同 篇6

男方:__________ 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女方:__________ 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男女双方自_____年_____月开始同居,并于同居期间生育一子段靖X,现年______岁。经双方充分协商后,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现就财产分割及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

一、解除同居关系

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___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搬出____方住房,房屋地址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子女抚养

1、双方共同约定非婚生子段靖X(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男方抚养。女方放弃共同财产以抵扣抚养费,此后不再另行支付抚养费。

2、女方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月探望______次。可以接孩子到其居住地,如遇特殊情况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探望,可提前_____天与_____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_____方才能取得该次探望的权利。一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得有破坏另一方正常生活的行为,且必须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行使。

三、双方共有财产的处理

1、同居期间的以下财产现协商归男方所有:__________

女方出资18万购买的位于__________的`店面

婚后共同购买的登记于____名下的车牌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____牌机动车,剩余车贷亦由男方承担

2、一方专有的物品如首饰、个人存款、房产等及各自生活用品归自己所有,另一方不得提出要求。

3、其它未列出的财产归男方所有。

四、债权债务处理

双方从同居之日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男女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权/债务由各自依法享有/承担。为防止一方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个人财产,在本协议生效后,另行出现的"共同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负责自行解决。

五、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六、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扰乱对方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另一方有权要求其赔偿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七、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情形。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男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女方(签字、捺印):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

关系合同 篇7

违约责任,也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法律后果。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类,是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约责任是约束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严格地履行合同的法律机制,是合同之债履行的一般担保。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在形式上主要采取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各种补救措施(如修补、替换等)、定金、违约金等。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金钱形式,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人们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导致了在具体适用中的混乱。

第一、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的基本内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调整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在纠纷中主动提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干预。

2、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它不是一种单纯的合同责任形式,而是兼具有担保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3、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第二、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三者间的适用关系

1、违约金与定金的适用关系,二者是选择关系,原则上不可并用。

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

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116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2、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原则上不得并用但联系密切。 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3、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价款总额。 定金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有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金是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的,没有损失就没有赔偿;定金的作用是担

保和一种违约责任,并且法律规定定金主要是作为担保方式,而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只不过是定金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因此定金的适用是独立于损害赔偿金的,也就是定金和赔偿金是可以并用的。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也都倾向于这种观点,但对定金和赔偿金的合并适用有个限制,即定金与赔偿金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价款总值。

损害赔偿金、定金并存的适用关系,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为限。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法律上以及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基础,公平原则予以限制的原理,也就是以合同标的总额或损失利益额为限制标准的。我认为在它们并用的情况下导致的数额上的差异,应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国家不应予以干预。以下我们来分析这样做的理由。

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约定定金、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也即选择了承担由于违约而带来的结果,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达,双方都同意的。当事人知道如果违约的话就会承担违约导致的后果,并且也能意识到双方约定的定金、违约金或赔偿金数额可能大于由于违约而对非违约方带来的损失,也可能小于,而他们还选择这样的约定,也即在订约时双方也选择了承担约定的数额与由于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差异的后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一方甘愿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而选择去违约,这说明他意识到履行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利益损失要大于由于违约给自己带来的利益

损失,所以才选择违约,选择承担违约的后果。这就是英美法系中所谓的违约自由,我国还很少涉及到这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非违约方得到多于实际损失的利益,这也不是不公平,反而,我觉得这才公平。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并用的情况下,应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用选择即承担原则。

关系合同 篇8

 

 

快递员赵先生在快递途中遇车祸受伤,自行支付巨额治疗费后,他以与快递社具有雇佣关系应属工伤,把乐帮遍地快递服务社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6万余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赵先生与快递服务社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赵先生之诉不予支持。而该快递服务社自愿补偿赵先生4万元予以准许。

自劳动合同关系等雇佣和被雇佣的权益、责任、义务。双方按快递社业务价格的比例分成,其中日件按70%定。快递社需在每月15日前,与赵先生结清上月30日前的代理费用。还特别约定赵先生在代理快递社相关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快递社无关。

双肩关节等多发软组织损失,入上海多家医院治疗,至同年10月26日出院。除统筹支付的费用外,赵先生承担治疗费用6万余元。

2009年8月5日,赵先生以双方建立系雇佣关系为由,起诉到法院。审理中经赵先生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先生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赵先生的后遗症相当职工工伤七级伤残。

法庭上,快递社辩称该快递社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快递业务曾提供两种方式供赵先生选择,一种是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快递社提供交通工具、缴纳社会保险并支付工资;另一种是签订代理协议,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不提供交通工具、不缴纳社会保险,对业务费进行分成。最终赵先生选择了是签订代理协议。强调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书合法有效、代理协议书明确的权益、责任和义务,且赵先生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仅存合作关系,不同意赵先生之诉。

法院查明赵先生从事快递业务期间,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并自行购买意外保险,由快递社每月按业务价格的50%与赵先生结算。

法院认为,首先赵先生每月取得的收入,与有劳动关系所取得报酬的特征并不相符。赵先生付出的劳务,只是他完成代理协议的组成部分,快递社支付的费用不具有工资性质,属业务费分成性质。其次在快递业务过程中,赵先生一直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再次快递社不提供经营场所,不提供交通工具,不对赵先生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快递社所受约束均来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赵先生系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双方并未形成职业性的从属关系。而快递社曾向赵先生提供究竟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签订代理协议选择时,明确告知签订代理协议,双方不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等雇佣和被雇佣关系,赵先生仍选择签订代理协议,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遂作出了判决。

法律小常识:雇佣关系具有以下特点,即当事人之间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接受劳动的一方指定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动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组成部分。

当今,社会上的一些快递服务社较多属于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非正规就业组织。非正规就业是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目前,非正规就业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关系合同 篇9

男方,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住址,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认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女儿名.现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如初的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此份离婚协议解除事实婚姻内容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解除事实婚姻(离婚).

2.子女抚养,抚养费与探望权,

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分担(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女方每年每月初日前将抚养费元,男方每月支付______元.

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以随时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月次探望孩子,同时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每月次探望孩子,事实婚姻解除协议书同时提前通知男方,时间不少于一天.

3.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与方法.

男方,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 _________ 日

关系合同 篇10

鉴于甲乙双方彼此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就双方进一步合作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1甲方是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

1.2乙方拥有_________,具备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相应权利。

……

5.1甲方提供的服务具体标准应满足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保证乙方使用通信业务安全畅通。

5.2 甲方向乙方提供故障申告电话 ,每天24小时受理乙方的故障申告,在承诺时限内进行修复,乙方应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

双方对彼此之间提供的信息、资料以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严重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第三方服务故障等不可抗拒的事件。

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将争议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除正在仲裁或诉讼的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行使其本协议项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中的其它义务。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信息,应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以邮件或图文传真的方式发送。任何一方对其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1如遇国家调整有关资费标准,或双方主管部门下达有关政策文件,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商定收费方法。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3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

13.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3.5本协议所有附件作为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系合同 篇11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此同时,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都规定了构成贪污罪的具体情形,那么——■基本条款与其他规定之间的冲突多方面存在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复杂客体,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但是,与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相比,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贪污罪的规定在犯罪主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等方面都存在冲突。首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犯罪主体上存在冲突。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将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四类:(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通常理解,主要指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见,它并不为第一款所包括。其次,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行为方式上与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冲突。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将贪污罪的行为表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在行为方式上,这些都是作为。但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行为,这显然是一种不作为。再次,在犯罪对象上,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冲突。有学者认为,犯罪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将贪污罪的对象限定为公共财物。依照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产主要包括:(1)国有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也就是说,私人财产是排除在外的。但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其贪污的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财物和非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这里就不仅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公共财物,而且也包括其中的非公共财物,甚至完全是私人所有的财产。■理论界对此冲突各抒己见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与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学者们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一切贪污罪都必须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贪污罪定义,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其他规定不具有实质意义。刑法之所以在其他条款中规定“以贪污论”或者“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只是起到提请注意的作用,都从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定义,不具有实质意义。也有学者反对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刑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贪污罪,前者是基本的、典型的,后者则是非基本的、特殊的。并认为“如果非要认定一切贪污罪都必须符合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的定义,那就必须把国家工作人员被派往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认定为公共财产,而这又与刑法第九十一条解释的公共财产范围不相符合”。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种观点,其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不可能只是一种“注意”规范而不具有实质意义。实际上,刑法关于贪污罪的其他规定已经超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贪污罪的定义,是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实质性修正。第二种观点承认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之间的冲突属两种不同的贪污罪类型,这较之于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一种进步。不过,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不同仅仅存在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之间,而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间不存在实质差别,认为“实际上,应交公而不交公,本质上也是侵吞,只不过其所侵吞的对象(礼物)与一般侵吞公共财物相比有其特殊性而已”。笔者认为,贪污罪法律规定之间的差异是多方面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之间的犯罪对象差异仅仅是其中的一方面。其实,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间的差异都存在。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之间的行为方式差异不影响贪污罪的定罪,但能影响贪污罪的未遂形态。从贪污罪的类型划分来看,前者仍然可以构成一类独特的犯罪。■正确认识这种冲突是认定贪污罪的关键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与刑法关于贪污罪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其主要是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也就是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都是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补充,它不能被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所包括。从贪污罪类型上看,它们是几类特殊的贪污罪。由此,贪污罪可分为一般的贪污罪和特殊的贪污罪,特殊的贪污罪又包括特殊主体的贪污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特殊犯罪对象的贪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特殊行为方式的贪污罪(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基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与刑法关于贪污罪其他规定之间的这种补充与被补充关系,我们在认定贪污罪时就不能仅限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贪污罪定义,而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充。这种扩充主要包括:1.犯罪主体的扩充。贪污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包括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犯罪对象的扩充。贪污罪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在一定条件下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物。但这一对象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3.行为方式的扩充。贪污罪的行为方式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多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