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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征地补偿方案范文12篇

发表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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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方案 篇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在国家征地政策的指导下,对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被征地的农民或居民,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的计划。这个方案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地人口的利益,确保他们的生活能够得到顺利过渡和良好的发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需要从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人员三方面紧密合作。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全方位了解被征地人口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人数、人口构成、农田面积和作物收益等,并在法律框架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政策方案。同时,政府还需承担主导协调的责任,确保补偿措施的实施合法和公正,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施工监督。

对于开发商而言,他们需要提供详细完整的开发规划,确保征地安置方案与开发计划的协同推进。开发商应当积极与地方政府和被征地人员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此外,开发商还应当遵守环保和生态保护的规定,确保征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并为被征地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对于被征地人员而言,他们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被征地人员应当详细、准确地向政府和开发商提供自己的基本信息和农田情况,协助进行补偿标准的测算和评估。同时,他们还应当积极参与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为自己未来的生计做好准备。此外,被征地人员还应当密切关注补偿款项的发放情况,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根据不同地区和被征地情况具体制定,做到因地制宜、合理、公正。同时,方案的实施也需要遵循科学规范,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要考虑到被征地人员的经济利益,还要兼顾他们的生活习惯和社会环境,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群体。

总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一项十分复杂和关键的任务。政府、开发商和被征地人员的积极参与和密切合作是方案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和有效地监督实施,可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征地补偿方案 篇2

为认真做好征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迎接国家、省对我市的检查和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全面了解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县区、乡镇政府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至2004年5月底,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各县区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统一兑付的职能是否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采取自查自纠、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县区自查为主。具体工作分四个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2日至7月20日)。县区政府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拉出征地和补偿数额清单,逐宗地审查、核实。弄清底子,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自查自纠结束后,写出自查自纠报告。 (二)全面检查(7月21日至8月10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重点抽查(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县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因征地补偿不到位而引发上访案件的解决情况作为抽查的主要内容,逐件审核,合格率要达到100%。抽查乡镇比例要占乡镇总数的30%以上。 (四)搞好总结(9月1日至9月10日)。各县区政府要于7月20日、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总结报告分别报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审计局。 四、组织领导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要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和使用情况做好自查自纠。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对此项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任务、措施、责任落实到被征地乡镇、村。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专项检查由县区政府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各级监察、国土资源、农业、审计部门各尽其责,具体实施。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国土资源部门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农业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要对征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处理。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厉查处违纪行为。各县区要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工作落实的重要保障,认真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各县区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总结经验,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建立统一征地制度,对征地补偿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依法兑付。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公开补偿方法。建立健全听证制度,被征地群众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要及时举行听证。要建立征地补偿跟踪检查制度,县区政府半年检查一次,市政府每年检查一次。今后,凡征地前

征地补偿方案 篇3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保障。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从而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政策,并为相关决策提供参考。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政府根据征收土地的需要,对被征收农民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这一方案旨在保障农民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并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

首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政府将根据土地被征收的面积和土地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经济补偿的金额。通常情况下,补偿金额会远高于被征收农民土地的实际价值,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除了经济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包括生活安置。政府将提供相应的住房安排,以确保被征收农民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这些安置住房通常会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例如供水、供电和卫生保健等。此外,政府还将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被征收农民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并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政府通常会进行充分的征地补偿安置评估。这项评估将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农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当地的发展需求等因素。通过评估,政府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然而,尽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对于被征收农民而言,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首先,他们需要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可能需要重新学习一些技能。其次,被征收农民还需要面对可能的社会融入问题,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他们需要适应城市生活的种种规则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政府可以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培训和就业机会。政府可以提供职业培训,以帮助被征收农民获取新的技能,并为他们寻找就业机会。此外,政府还可以加强社会融入工作,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社会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总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政策保障。通过提供经济补偿和生活安置,这一方案确保被征收农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够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并能够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然而,政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和就业机会,以帮助被征收农民更好地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只有这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农民权益的作用。

征地补偿方案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47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1组、青浦区徐泾镇陆家角村2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6785.4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6225.4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43010.8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徐泾镇 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4.65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徐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1月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12月1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陈康 联系地址: xx区华青南路757号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12月6日

征地补偿方案 篇5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xx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xx年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xx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xx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体户上的,可获得土地补偿费。

6、婚入人员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婚入人口已经将户口迁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视为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员安置补助费。

7、因婚迁入新居住地带来的孩子和婚后回迁人员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后,因结婚迁新的居住地带来的孩子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增人口对待,只能享受人员安置补助费。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以因婚迁出,后迁回本村的农业人口,本享受全额征地补偿费,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补助费,所生的孩子应视本村新增人口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随之迁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亲属不享受征地补偿费。

8、现役军人

凡是在xx年1月1日至xx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参军未提干的(包括初级士官),应享受全额土地补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9、全户迁出和全户消亡人口(这里的户指同一土地承包合同内的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全户迁到设区的市或全户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应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对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时其子女或亲属均不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10、死亡人员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一个或部分人员死亡,可分配土地补偿费但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1、迁出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迁出,可享受土地补偿费,介不享受安置补助费。

12、具有土地承包权的无地人口

凡是在xx年1月1日具有承包经营权的本地农户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时同样享受全额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当初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13、空挂户不参加此次分配。

征地补偿方案 篇6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权利解析王卫洲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争议根本原因大多为补偿问题,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政府通过特殊的“协调”“裁决”程序处理,被征收人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现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予以论述,希望能够对被征地农民处理这类争议有所帮助。笔者认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 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类型,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实质为行政复议。1、对于裁决的含义进行解释,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背景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来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政府裁决。很多人将“裁决”理解为与行政复议相不同的程序,是属于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实质上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决定的统称,其中包含: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制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决定归纳到“裁决”的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于1998年,正处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期间,《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使用的“裁决”一词,正是当时行政复议的同义表述。《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与“裁决”是作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该条例其他条文还多次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裁决的表述。可见,行政复议与裁决并非相互不同的概念,而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即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裁决的类型之一,关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同志在《论征地补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了更为详细和精辟的论证,读者可以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阅读。2、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类型的裁决处理。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函[2011]358号)文件明确答复:“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来信收悉,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国务院裁决的范围,特此告知 ”依据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和复函可知,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裁决”是指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针对这种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在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进一步作出明确解释,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年来,一些地方因不服市、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引发的行政争议有所增多,部分争议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进一步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工作,经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才措施,积极受理,依法审理,公正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案件,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征地补偿方案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房调换两种方式。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再加上价格补贴,最后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即可得出补偿金额。

(三)闵行区政府规定,该地区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价为1140元人民币。

(四)闵行区政府规定,对于本地区新建的多层商品住房,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的基础上,将给予一个价格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新建房屋的建安重置成本单价+1140元)乘以价格补贴系数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5431 ,监督电话: 6488 。

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0月16日

征地补偿方案 篇8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参会人员为村民组代表及知名人士、镇、村征地工作组成员等)主持人:×××(一般为村民小组长)

议题:研究讨论××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议程:

一、镇、村主要领导讲话(介绍征地及补偿费分配相关政策,引导大家解放思想,宽容厚待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关注本村民小组的弱势群体,尽最大努力照顾到方方面面人群,拿出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草案)。

二、讨论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1、户口确认方案;

2、征地补偿费分配截止时间。

三、安排人员(一般为村干、村民组长和村民代表)将初步分配方案(初稿)到户征求意见,做群众工作,取得大多数人赞同后筹备召开户主会。

程序2:召开户主会

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含镇、村征地工作组成员、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户主)

主持人:×××(一般为村民小组长)

议题:讨论××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议程:

一、村主要领导讲话(介绍征地及补偿费分配相关政策,引导大家解放思想,宽容厚待每一个成员,特别是关注本村民小组的弱势群体,尽最大努力照顾到方方面面人群)。

二、村民小组讨论户口确认方案:

1、哪种类型的人口不得享受;

2、特殊类型的人口一一讨论待遇享受情况(是全额、半额等);

3、其余常住人口享受全部待遇。

三、村民小组讨论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截止时间:

1、类型之一:土地金的100%按确定的今年的总人口全额予以分配。

2、类型之二:土地金分期付给的或跨年度的则要注明土地金的百分之几十,按今年的总人口分配;百分之几十按下一年的总人口分配,下一年的人口在今年人口的基础上增加符合法律规定的新增人口(死亡、出嫁的一般不减)。

四、说明本次未尽事宜或需调整的经户主(或户主代表)会议研究决定。

五、镇领导作总结(继续发表引导性讲话)。

六、参会户主对初步分配方案履行签字手续

××××××××××××

(本记录一式两份,村、村民小组各一份)

程序3:召开村两委会

村“两委”会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村两委成员(可吸收被征地村民小组长和部分代表参加)

主持人:×××

议题:讨论审批××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

议程:

一、×××同志介绍××村民小组户主会讨论形成的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情况。

二、讨论征地补偿费初步分配方案的可行性情况,要特别关注特殊人群,尽最大努力对有异议部分加强协调,在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完善分配方案。

1、

2、

3、

程序4:召开户主会

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处

参加人:×××××××××(含镇、村征地工作组成员、被征地村民组全体户主)

主持人:×××

议题:对×××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议程:

一、×××领导讲话(介绍上次会后听取到的意见,介绍分配方案形成的原则以及部分需要调整的地方的原因等,并继续引导大家要解放思想,求大同存小异等)。

二、×××领导宣读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草案)

三、大家讨论、发言、解释、引导

……

四、在充分酝酿并基本统一思想的基础上,对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并签字。

……

程序5:分配方案公示

×××村民小组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公示

×××村民小组的土地已由×××征用,本次征地补偿费亩均元,共征用亩,总计人民币x元,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经××村民小组全体户主于×年×月×日讨论形成初步分配方案并上报村两委审批,同时于×年×月×日××村民小组全体户主再次讨论决定形成正式分配方案,现将方案情况公示如下:

一、本次征地补偿费户口确认情况:

1、某种类型的人口一律不得享受;

2、特殊类型的人口享受情况:

①××户情况……

②××户情况……

3、其余常住人口享受全部待遇。

二、本次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截止时间

三、本次公示时间为天(一般为七天),欢迎大家监督并多提宝贵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本村村干×××(电话号码……)和×××村民组长(电话号码……)联系。

年月日

程序6:实施分配方案

1、村民小组按照分配方案造各户征地补偿费分配花名册;

2、村审核无异议签字盖章同意;

3、分配方案报镇(街)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

4、收缴各户户主身份证到银行开户,通知银行按分配方案和征地补偿费分配金额花名册将各户征地补偿费全额存入各户开设的存单(存折);

5、将存单(存折)发放到各户手中(并签字),由各户自行到银行付款。

征地补偿方案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 -6102 监督电话: -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征地补偿方案 篇10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程序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城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流程如下:

(一)基本工作流程

1.对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对于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况,则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国土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通过公告方式向所有权人公示。

3.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若需要举行听证会,则应在此期限内提出申请。

4.国家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深入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于该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如果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来收集更多意见。如果确有必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在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审批时,相关部门应附上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了这些意见。如果需要进行听证会,则应附上听证笔录。这是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6.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管理,人民政府国土房管部门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此外,国土房管部门还有权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状况公布给本组织成员,以方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二)申报文件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补偿方案 篇11

时间:

地点:

主持人:

记录人: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村民组长薛春华说:今有东港市大东区许晓鹏先生,欲征用我们汤屯组旱田、部分水田面积约6亩,征用后建设加油站项目。

之前,被征地户已经同意依法征收部分约6亩地一事,而且其余未被征地农户已经达到2/3以上同意征地事宜。今天召集大家是讨论一下,是否组级集体提留(按辽宁省【xx】2号文件规定)一事。如果从被占地户中提留,被占地户不同意(原因是之前有过协议),此项目谈不成。经村、组与许晓鹏先生协商,其本人愿意拿出万元,用于给其他未被征地户补偿,被征地户款项不提留,此次也不享受上述资金。大家讨论运酿一下,看是否同意,同意请签字,按手印。

经大家伙(未被征地户)讨论,我们同意。

同意户签字、手印:

征地补偿方案 篇1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20xx〕38号)的有关规定,××人民政府因的需要拟决定/决定征收××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符合规划要求。

(说明: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填写)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地块(地段)的范围:(详见附图)

(说明:征收范围以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红线范围为准)

(二)地块规划用途:

(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补偿工作的责任由本地政府承担,房屋征收部门需按法定程序进行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则由专门的实施单位负责,例如×××××。

二、补偿对象

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合法证书持有人;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使用者;历史用途房屋或未进行产权登记的使用者;政府公房(住宅)的租户。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国土规划部门关于本项目的规划意见(___)和实际情况,本项目被征收人可选择第___项补偿安置方式。

(说明:可多选)

(一)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本项目可实行下列第项产权调换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定)。

①原址产权调换(以下简称:原址安置)。

(说明:可提供拟原址安置情况列表如安置房门牌、户型、套数、建筑面积和拟安置对象等,新建大楼规划报建图纸及其他相关材料)。

②异地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不同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

③就近安置。(与被征收房屋处于同一街道区域范围)

(说明:可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情况列表如门牌、户型、套数和建筑面积等,房屋图纸、现状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除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商定,否则产权调换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的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价格与被征收人进行结算。

(三)政府公房承租人的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安置。

四、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一般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本项目将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定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时,参考___年___月___日的市场评估价,并确保补偿标准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在类似房地产市场上的市场价格。

1.住宅补偿标准参考价:___元/平方米

2.非住宅征收补偿标准参考价:

(1)商业用房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2)其它非住宅补偿价:___元/平方米

(二)“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用房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于在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房屋,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和依法纳税证明,并且实际正在经营中,将按照每平方米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另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进行补偿。

(2)20XX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20XX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

(3)20XX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元/平方米补偿;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2项第(1)、(2)、(3)目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进行补偿。

(4)20xx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一)款中有关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三)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的补偿标准

(四)其它: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并确定其公正、合理的市场价值。若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存有异议,应于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书面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明确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如仍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应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费:

1.住宅:___元/户(或元/平方米,少于20xx元的按20xx元支付),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厂房:___元/平方米;

3.办公:___元/平方米;

4.商业:___元/平方米。

(二)相关设施、设备搬迁费用

1.电话补偿费:___元/户;

2.有线电视补偿费:___元/户;

3.宽带网络迁移补偿费:___元/线;

4.独立电表补偿费:___元/表;

5.管道煤气(天然气)补偿费:___元/户;

6.热水器移装费:___元/台;

7.空调移装费:___元/台;

8.其它费用:

(三)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住宅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但在交付新房屋之前,被征收人需要暂时使用由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屋。在此期间,征收部门不会支付临时安置费用。如果政府公房承租人需要使用这些周转房屋,租金将高于原租金标准。政府公房承租人需要按照原租金标准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周转用房租金差额。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若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在过渡期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其水、电等费用应由使用者自行承担。然而,若这些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超出部分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来支付。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奖励费用标准

(一)征收奖励

(二)搬迁时限奖励

(三)其它奖励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共___套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套___平方米,非住宅___套___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___万元(其中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非住宅平均单价___万元/平方米)。安置房源情况将在征收现场公示。

九、其它事项

十、附件

房屋征收部门地址:___ 征收实施单位地址:______

负责人: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