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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总结(通用六篇)

发表时间: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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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工作总结(篇1)

综治线条工作是城市治安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工作。综治线条主要指城市街道、巷道、胡同等区域的治安整治工作,通过落实综治机制,加强各级综治力量的协调配合,提升城市治安水平,确保市民居住环境的安全。

一、工作内容

综治线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治安巡逻:综治人员不断巡逻,防止不法分子在线条间滋生,同时也会在巡逻中及时发现警情,及时处置事件。

2、治安提示:综治人员通过悬挂标语、宣传单、视频宣传等形式,向市民宣传维护社会治安的正确方式。

3、环境整治:针对街道、胡同、巷道存在的垃圾、乱堆杂物、乱停车等问题,开展集中清理、设立清洁监督员等措施,提升环境卫生水平。

4、联防联勤:加强与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居委会、物业公司等的协作,提高维护社会治安的实效性。

二、工作特点

综治线条与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不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处置时效性强:综治线条涵盖的区域较小,综治人员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处理,不必浪费时间等待其他力量介入。

2、覆盖面广:综治线条几乎覆盖了整个城市,通过这种方式实现治安整治的速度也更加快速。

3、有效性高:由于综治线条工作主要围绕重点区域展开,主要目标是针对在综治线条范围内发生的各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能够对治安状况起到显著的改善作用。

三、工作展望

综治线条工作对于城市治安的维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现阶段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具体而言,我们应该:

1、进一步拓宽工作范围,增设治安重点区域,强化对于各类散乱在行人路畅行区的障碍及矿建、集装箱等占道活动的整治。

2、加强治安巡逻能力,完善维护社会治安的快速反应机制,尽快发现事件,迅速处置。

3、提高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城市居民的法制意识。

综治线条工作是城市治安整治的重要一环,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只有不断加强工作力量,完善工作手段,才能实现把城市治安维护好的目标。

综治工作总结(篇2)


综治是指社区的综合治理工作,旨在通过综合运用法治、德治、治理等手段,全面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化解矛盾,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所在社区积极推进综治工作,取得了一系列积极的成效。现将社区综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


一、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治安是社区综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深入贯彻落实“防控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加强辖区内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治安防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社区干部身上,增加巡逻频次,通过加大警力投入,增设监控设备以及安装报警系统等,有效提升了社区的治安水平。今年以来,社区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居民的安全感明显提升。


二、加强矛盾纠纷化解


社区作为底层社会组织,在矛盾纠纷处理方面承受着很大的压力。积极开展各类调解工作,组织专业力量和志愿者力量参与其中。通过积极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了许多社区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还加强普法宣传,增加了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社区居民自我调解的能力,为社区的稳定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推进环境整治行动


环境整治是综治工作的重点之一。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环境整治行动。通过清理垃圾、修缮破损的房屋、整治违规建筑等措施,使社区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同时,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环境整治中来,增强了居民的环保意识,形成了全社会的环保共识。


四、加强青少年教育


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始终把青少年工作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建立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各类兴趣班和文化活动,为青少年提供了丰富多彩的课外生活,使他们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同时,还积极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组织法制知识竞赛、法治宣讲等活动,提升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五、推进社区发展


综治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区的发展。加强社区内部的互动交流,建立起了居民之间、社区与政府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居民的需求和意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努力改善社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还加强与周边社区的合作,促进跨区域问题的解决。这些努力有效推动了社区的全面发展。


小编认为,社区在综治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稳定压倒一切,不懈努力,取得了良好的综治工作效果。但与此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社区的治理工作没有止境。将继续加强综治队伍的建设,完善综治工作机制,不断探索创新,提升综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社区发展和居民幸福营造更好的环境。

综治工作总结(篇3)

一、齐抓共管,共建和谐: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上半年,我社区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社区实际,以创建“平安社区”为目标,突出固本强基,切实加大防控力度,狠抓防范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了基层基础工作。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增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通过一系列防范措施,辖区治安形势良好。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法制意识

我社区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开展了以“抵制邪教,倡导文明”、“珍爱生命,拒绝毒品”活动,增强居民的法制观念,使居民进一步对社会的了解,对家庭社会关爱,为稳定社区治安秩序奠定了基础。

三、依法调处,化解矛盾

在人民调解工作中,采取以人为本的原则,尽量把矛盾在社区内消化调解,做到善始善终。做到社区密切联系群众,时刻了解居民的生活情况,及时调解居民的纠纷,努力创造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半年来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各类纠纷过程中总结了宝贵经验,同时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四、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工作

针对社区周边情况,外来流动人口比较多,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对外来人口进行了入户登记调查和并签定流动人口租房合同,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让他们自觉维护环境卫生、治安秩序。

五、抓好安全生产防火工作

社区居委会协助各驻地单位,认真做好安全生产防火工作,充分依靠社会各种力量,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半年的综合治理工作运行,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有许多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街道党工委、维稳办的领导下,结合我们社区的实际,扎扎实实的开展好各项稳定工作,不差不缺,努力为居民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生活环境。

综治工作总结(篇4)

三月份我们社区围绕区、街会议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抓“稳定、保发展,保和谐,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结合社区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好综治法制宣传工作。三月份综治工作汇报以下几点:

一、三月份由街道组织一场法制宣传活动,围绕“建设平安福州,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在街道范围内开展法制宣传的活动,以展示法制图片、发宣传品等宣传形式,提高居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二、召开第一季度安全隐患宣传会议,及群防群治会议,通报三月份案情,参加会议的有各物业负责人,楼长,中心户长及巡逻队员,对全年案件高发地段整治提出五点要求和措施:

1、加强无物业小区夜间巡逻,特别是盗电动车案多发的莲宅新村小区,增加夜间保安巡逻次数。

2、针对管理不善的单位宿舍如“铁厂宿舍、纺织宿舍、交管宿舍”等开展防范盗窃整治活动,督导无物业小区居民配合各门卫管理人员,对陌生人采访人员进出进行登记及车辆寄存管理。

3、对各公共聚集场所张贴警告提示,要求各场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加强外口人员的管理及出租户管理。

5、加强车辆安放管理及宣传工作。

三、每天到各公共聚集场所巡查一遍消防安全工作,并提醒各场所负责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防范措施。

四、三月份上门走访两劳释放人员近况,并与家属协议共同做好他的.思想转换工作。

五、与社区各店面及公共场所签订20xx年消防安全责任书50份,居民小组综治工作责任书50份,发放综治宣传品100份(雨伞)

六、每周三,周五坚持走访外口,及时掌握外口进出情况,与出租户签订外口管理协议。

七、由社区民警为队长、社区主任、治安主任及协管员组成的巡逻队每周二次坚持带班巡逻,以增加群防群治责任意识和保护地方居民的安全。

以上是三月份所做的综治宣传工作,不足之处有待我们进一步努力和完善。

和谐社会就是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良好的治安环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发展经济的坚强保障,我们努力探索解决综治工作中的各种新办法和新经验,为社区人民的安居做出新的举措。

根据定城镇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为做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我社区综治领导班子在党支部的带领下研究制定了20xx年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分工明确,做到了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完成了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对照今年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状,将20xx年工作总结如下:

1、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增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社区建设综合治理工作。

2、进一步加大创建平安社会活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参与意识,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治安志愿者的活动中。社区动员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在主要街道、居民住宅区悬挂、张贴宣传横幅、标语和黑板报,使我们的创建平安社会活动宣传教育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3、完善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健全,今年全年,我社区共出动义务巡逻队1000多人次,社区工作人员每天佩戴义务巡逻袖章下户巡逻已形成制度化。社区还给义务巡逻队配备了小喇叭,通过播放喊话录音提醒居民加强防范,社区居民群众防范意识明显提高,防范力量建设显著增强,刑事案件发案率得到有效遏制,社区居民群众安全感显著提高,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4、20xx年度定城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今年各村(居)委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群防群治工作上,我社区为了更好地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降低发案率,保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想方设法对辖区内居民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没有围墙的小区要修建围墙,没有安装防盗门的单元楼要做好住户的思想工作,争取在单元楼的楼梯口统一安装防盗门。一区启用义务巡逻队员在小区门口值守,阻止闲杂人员进入小区,小区治安状况大大好转,车辆失窃现象减少,中午休息时间也没有收废旧的噪音出现,居民反映很好。6月份起,我社区义务巡逻队员开始在巡逻过程中运用小喇叭播放喊话录音,并在各居民楼张贴倡议书,号召居民们行动起来,争取统一在单元楼楼梯口安装防盗门,齐心协力创建平安社会、平安社区。这一倡议逐渐深入到居民当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动员作用。至今年11月为止,我社区已有19个单元楼安装了防盗门,占辖区单元总数的68%。

5、去年10月,我社区在定城镇党委的领导下,全民动员,在辖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压案”专项行动。我们将社区原有的义务巡逻队做出安排,要求他们分区分片负责治安巡逻,并发动居民小组长率领本组居民也共同参与。我们还为参加巡逻的巡逻队员配备了红袖章、哨子、棍子和小喇叭。与此同时,社区工作人员还做好了值班安排,每天分班分组地按照预定时间、班次、巡逻路线进行巡逻,保证24小时都有人值班,24小时都有人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同时与派出所加强联系,打防结合,保一方平安。自开展“压案”行动以来,我社区治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了60%和75%,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通过一年来的综合治理工作运转,工作中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足,我们将继续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力度,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扎扎实实地抓好本地区的各项社会稳定工作,同时以实际出发,针对性的开展一些有利于社区特色的各项社会稳定工作,为今后社区的稳定、和谐打下扎实基础。

综治工作总结(篇5)

监狱企业_百度百科

+1监狱企业编辑事物的性质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研究一个事物必须首先弄清其性质。监狱企业由于有种种特殊性,使人们对其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甚至是不是企业一直有很大争议。监狱企业的性质问题不搞清楚,将直接影响到监狱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发展,正确认识监狱企业的基本性质,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录1监狱企业简介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1监狱企业简介编辑

一、监狱企业具备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是适应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而产生的特殊企业,具有特殊性。监狱企业又是社会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从内容和形式上具备了企业的基本条件,具有企业一般性质,特殊性不能否定一般性,研究监狱企业必须首先肯定其企业的一般性质。

(一)监狱企业是我国监狱系统组织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最适宜的组织形式。一方面,它是最适宜的生产组织形式。“罪犯生产劳动不是无效劳动,也要出产品、出效益,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要组织生产就会有计划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等活动,而这些正是企业管理的内容”。所以“监狱生产具有一般社会生产的共性,也必须纳入企业管理范围”我国的罪犯生产早在建国初期就已采用了企业的组织形式,1952年《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中明确指出:“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政策,从经济上看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监狱生产与社会需求结合更加紧密,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只有采用更加适宜的企业组织形式,才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监狱企业是最适宜的罪犯劳动改造组织形式。监狱企业把罪犯改造的劳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罪犯提供了生产性、开放性和社会化的劳动岗位,使之在生产产品的同时,学习有用的技能,获取劳动的报酬,体味劳动的艰辛与收获,接受企业的制度和管理约束,时刻感受到社会化的工作环境,并通过产品销售实现其劳动的社会化。使罪犯既服从法律管制又经常接受各种社会规范,既是被监管改造的对象,又是社会生产者的角色,这对罪犯改变恶习,更新观念,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有用之才具有更为适合的作用。 (二)我们不能因为监狱和企业目前的复合存在而否认监狱企业的性质和客观存在。监狱企业在组织和管理上与监狱是有本质区别的,是监狱无法替代的。在国家财政部1997年1月1日制定执行的《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已经明确地把监狱和企业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区分开来。在财政部《关于制定(监狱财务制度)和(监狱会计制度)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我国监狱与监狱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不同的主体,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体现专政性质,而监狱生产经营单位是为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和改造的场所,是特殊性质的国有企业。”并指出:“监狱生产经营单位财务实行企业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1997年2月1日联合颁布的《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监狱资产划分为监管改造用资产和生产经营用资产,两部分资产分别按照行政单位、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这说明监狱企业已经有了自己独立支配的资产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这是其作为企业的重要条件。 (三)监狱企业作为企业的生产要素齐全,集合了以罪犯劳动力为主的各种生产要素,符合企业的基本条件。罪犯特别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是特殊环境下的特殊劳动力,他们并不因为被收监而丧失劳动的资格,《监狱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因此,全国的罪犯形成了庞大的劳动力资源,不加以合理的组织和利用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观点。监狱企业以罪犯为基本的生产者,其实是以特殊的形式雇佣的特殊的劳动力一在监狱企业中,与罪犯劳动力相结合的是“国家提供的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从而以合法的途径和形式集合了基本的生产要素,通过企业管理形成现实的生产力,为社会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劳务,也为国家分担了一定的困难,这更符合国家组织罪犯生产劳动的初衷,同时也是监狱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本质所在。

(四)我们也不能因为监狱企业难以取得完全独立的地位而否认其企业性质。从监狱企业的自主程度上看,监狱企业是非完全自主经营的企业,而且仅凭其必须接受罪犯劳动力一点看,甚至永远不能成为完全独立自主的企业一人们往往从市场经济的规则出发要求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似乎不如此,监狱企业就不成其为企业其实,在很多企业管理学家研究的各种类型和性质的企业中,并不排除非完全独立的企业的存在。例如德国的企业管理学家施维策尔博士在同样把企业定义为“自主决策、自我承担风险l内社会的基本单位”的同时指出:“企业的自主程度可能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他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行业和行业之间,通过市场连接成有机体,存在着相互依存的多种关系,企业的自由度因此而受到其他单位和社会的制约,虽然在法律上企业依然保持其独立性,但实际上,企业在增加自主决策权的同时,却在一步步的丧失其独立性。”因此施维策尔博士指出:“这也不排除在例外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补贴的办法对企业出现的风险损失加以赔偿”监狱企业必须以罪犯为劳动力,必须受到监狱及其主管部门的干预或控制,甚至不能自由地选择市场,从而失去了部分独立性。同时,监狱企业也因此享受了国家和政府的预算拨款、银行低息或贴息贷款以及增值税先征后返等各种优惠政策,这都证明了监狱企业是非完全独立的特殊企业。

二、监狱企业的特殊公营企业性质

监狱企业不是普通的国有企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监狱企业的性质与监狱的性质是密切相联的。监狱企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构,其投资主体是国家,因此监狱企业是由政府投资的,是属于政府所有的企业,而不是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应该定性为公营企业。

(一)国有企业与公营企业有什么区别? 第一,国有企业只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而公营企业是各个国家都有的企业。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特定涵义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是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共唰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组织彤式,是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基础。公营企业又称政府企业。1980年,欧洲共同体在其法规指南中对公营企业的定义是: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问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严格地说,在非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出资办的企业不叫国有企业而叫公营企业。资本主义国家有的只是公营企业,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既有由国家即中央政府代表全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又有由各级政府出资兴办的公营企业。因此,公营盎业是世界各国都有,是各个国寡的共性,而国有盎业则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是社会主义的特性。我国一直将本应独立的公营企业包括在国有企业范围中,是产权不清晰的突出表现。

第二,国有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竞争性行业,而公营企业的设立主要是在非竞争性行业。改革国有企业关键是要使国有企业具有市场竞争力,不参与竞争并不是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如果说国有企业被迫退出市场,那就意味着这种公有制经济形式,最终不能同现实的市场经济相融合。而如果要求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那实际上等于取消国有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与公营企业相混淆,只有公营企业才会出于政府调节经济或公共与公益目的退出竞争性领域,只在非竞争性行业发展。

第三,国有企业的改革要求是政企分开,而公营企业的基本性质是政企不分,公营企业是政府直接控制的企业,由特殊性调整,市场的定位是特殊法人。在日本,政府设立一家公营企业,同时制定一部专门适用于这家企业的法律,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特别是规定政府直接任命企业的主要领导人。政企不分才是公营企业,公营就是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这种作用是明确进入企业内部的。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要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切断政府对企业的直接控制。

第四,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只归中央政府代表国家掌握,而公营企业的所有权分别掌握在出资的各级政府手中。公营企业分为中央公营企业和地方公营企业,中央公营企业是中央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地方公营企业是地方政府出资兴建的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设在各地,地方政府却没有所有权,只能有中央政府授权的代理产权,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是国有企业自身的积累,也可以是明确的由中央财政作出的代表全民利益的追加投人,而公营企业的资本金就是直接的各级财政拨款。

(二)为什么监狱企业应定性于公营企业? 第一,监狱企业的资本金是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所有权是政府权属性质的而非全民性质的,这是由我国监狱生产的法定保障体制所决定的《监狱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表明监狱生产的保障主体是国家,由于我国监狱履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管为主的管理体制,所以这里讲的国家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将监狱,劳动教养所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列入中央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立户头并视财力情况逐步有所增加,中央分配到各地的这两项投资,各地应根据本地财力情况予以配套安排”这说明监狱企业的投资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接照法律和国家政策进行的,且多数是省财政投资的,按照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监狱企业当然属于投资的政府所有。它与由中央政府代表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是有根本区别的,而与其他国家政府所有的企业具有同样的属性,即政府权属性。因此是公营企业。

第二,监狱企业是为改造罪犯提供场所和手段设立的,其特殊的政治目标决定了监狱企业不仅为政府所有而且受政府的直接控制。监狱企业和监狱是随着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发展相伴产生的,可以说它们都是我国监管改造事业的机器,它们共同隶属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下设的监狱管理局。当监狱企业和监狱的资产财务和会计工作分开以后,监狱企业虽然有了独立财产并独立核算,但在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次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监狱管理局和监狱的控制。一方面,监狱要代表政府即监狱管理局行使主要控制权,如对监狱企业劳动力的使用、经营领域的选择、干部的使用等;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对罪犯生产过程的监管更是必要和直接的。此外监狱企业在资本的追加、经营结构的重大调整、主要领导人的任命等方面都必须受监狱管理局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情况既反映了监狱企业的本质要求,又说明了其具有公营企业的本质特征。

第三,基于以上对监狱企业的认识、可以把监狱企业重新定义为:监狱企业是为了,罪犯劳动改造的需要,由政府投资和控制的公营企业。在进入市场经济以后,监狱企业大面积的亏损,出现生存危机,也恰恰反映了监狱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种种不适应,这正是公营企业的主要弊端。

三、明确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和公营企业性质的重要意义 (一)监狱企业是企业的认识可以使我们扫清认识上和观念上的障碍,从监狱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长期以来,许多监狱企业的管理者从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出发,怀疑和否定监狱企业的企业性质,抱怨监狱企业的企业存在,丧失了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了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而面对监狱企业的客观存在,只有做出现实的选择,才能摆脱被动的局面。

(二)把监狱企业定性为公营企业对监狱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战略指导意义。

第一,监狱企业改革应以产权清晰为突破口。按照我国省管为主的体制,大部分监狱企业是各地方政府财政投资的,监狱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的关键就是将监狱企业从现时的国有企业中分流出来,将其产权明确为所属政府所有,还其公营企业的本来面目,地方政府可以以监狱管理局为主行使其对监狱企业的所有权,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处置和运作监狱企业,而不是原来的代理中央政府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从而可以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积极性。

第二,有利于我们对监企分开的改革进行重新认识和把握。一方面,把监狱企业改革成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不是公营企业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狱管理局的控制下,为了监狱企业管理的需要,实行适度的监企分开还是必要的,即按照《监狱财务会计制度》和《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把监狱和监狱企业在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相对分开,使监狱企业相对独立。

第三,有利于我们对监狱企业的经营领域进行重新选择和调整,按照公营企业的特性和各国公营企业主要以非竞争性领域为主的惯例以及监狱企业的特殊性,今后,除目前少数经营较好的监狱企业,大多数逐步向非竞争性领域进行调整,其产业领域应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领域。对此,国家应有宏观政策,地方要有长远打算,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可把部分公共事业、基础设施产业等交由监狱企业经营,这样既可以发挥监狱企业的作用,又可以减少监狱企业的亏损 第四,监狱企业是企业中的一个特例,也是公营企业的一个特例,中央和地方要针对监狱企业制定关于监狱企业的特殊的法律或管理条例,以约束监狱企业的经营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地方政府应有计划地按《监狱法》对监狱企业进行投资和扶持,落实投资保障体制。相信经过各级政府良好的控制和经营,一定会在完成罪犯劳动改造任务的同时,完成一定的经济任务。

四、

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监狱企业既已成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它不同于普通企业,这是肯定的,当然不能直接适用其他类型的企业法,它能适用《乡镇企业法》吗?不能!它能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吗?不能!它能完全适用公司法吗?不能!监狱企业能否不适用任何法律、法规,任意发展呢?更不能!因此,监狱企业立法应当是必要的,也是急迫的!关于监狱企业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监狱法》并未对监狱企业做出相应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各领域的立法风起云涌,《监狱法》也是在此历史背景下出台的,监狱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监狱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过去依靠政策羁押罪犯的模式正逐步转变为依法羁押罪犯。然而,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毕竟涉及罪犯如何劳动,其劳动成果如何交付,《监狱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监狱立法将监狱经济这一块遗留在外。第二,我国监狱企业无法可依。在不适用普通企业法时,我国监狱企业几乎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企业与监狱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都处于没有法律予以规制的无序状态。监狱企业的老总就是监狱长,监狱长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企业老板,是真正的红顶商人。一定程度上,这些红顶商人有党纪而无国法,极易滋生腐败现象。由于无法可依,没有法定的国家倾斜政策、优惠政策,部分政策不到位的企业就可能面临窘境;而已经在市场中掏得第一桶金的监狱企业由于缺乏法定的上缴比例、利润使用的渠道,企业一经赢利就滥发工资和奖金,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一旦效益稍差,监狱企业工人工资就直线下降。第三,无法把握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合理分工。监狱的羁押罪犯职能与监狱企业改造罪犯的职能是不同的,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混同,一方面是人员的混同;另一方面是职能的混同。目前,不少地方的监狱企业,其管理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大多为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是专门负责生产经营的人员挂有警督、警监等头衔的“两栖人”,他们在监狱企业管理中,将监管犯人的方式方法带到企业管理中来,甚至用同一方法管理企业中的普通职工;在对外关系中,常常出现穿着警服签合同的现象。所谓的职能混同是指,监狱企业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实质上承担了羁押任务,这正是近年来罪犯常常出逃、逃避惩罚的关键所在。上述理由应当足以成为《监狱企业法》起草的理由。2监狱企业立法的可行性编辑第一,我国监狱经济改革的理论探讨为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我国关于监狱经济、监狱生产、监狱企业的学术探讨已经有了长足进展。部分话题已经相当深入,有的专家甚至开始进行制度设计的探讨。其中,有些专家提供了几种方案供参考,即设立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建专门的省级监狱产品经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以考虑由中国监狱工业协会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监狱产品的经济实体;可以考虑监狱管理局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可以考虑在司法厅(局)下设监狱集团公司,也可以在经贸委下设监狱企业集团公司。[1]这些理论探讨直接触及到监狱企业的管理体制问题,立法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体制的不顺,如果不管不顾现行体制,立法的风险很高。不少专家对监狱改造体制的关注,为监狱企业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立法已经有相当积累,为监狱企业立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我国目前司法领域颁布的法律有《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司法人民警察适用的《警官法》,上述法律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监狱企业立法而言,能够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监狱企业才可能避免走更多弯路。第三,我国特别形态企业立法逐渐增多,可以为监狱企业这种特殊的企业立法提供立法模式的参考。我国企业改革走过了20年的历程,企业立法积累了相当多的成果,在上文提到的立法之外,学者开始关注特别形态企业立法,如邮政、军工、铁路、金融、文化产业等等。“这样就使得对特殊企业的定位不明,该特不特,这种‘特’,是由它们的政策性、管理性、非竞争性等社会和法律的要求所决定的。在不该特的方面,却发生了‘特’,这样特,是因为适应竞争性、市场化的要求的普通企业法实际上不能对其进行有效调整,故而在设立、组织、财务和运作上,放任行政操作,不能纳入企业法治轨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脱法状况。”[2]监狱企业立法一定要搭这些特殊形态企业立法的车,至少不能落在后面。3监狱企业的出路与对策编辑一般意义上,监狱与企业似乎是联系不到一起的两个陌生概念。《辞海》中语: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罪犯的场所;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而目前的所谓监狱企业,就正如上述所言要“面对双重目标的矛盾。一方面,作为监狱改造与惩罚罪犯手段的载体,惩罚与改造罪犯是监狱企业必须遵循和完成的社会目标,而追求经济效益又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且不论其双重职能是否能够协调发展,其“监企合一”体制本身就根本性的弊病,尤其在市场经济日益深化的今天。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目前的监狱企业实际上是承担着“公共物品”提供的职能。服刑人员的强制劳动,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间接的教育服务。虽然强制劳动应当仅是教育服刑人员的手段之一,但也无法避免将劳动本身作为改造目的实际社会需求。在此情况下,监狱企业还需要按照一般的劳动生产的要求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岗位、劳动场所、劳动资料等)因此,在探讨监狱企业如何发展的时候,就必须将其纳入公共产品组织的改革大背景之中。

公共产品组织的普遍特点与问题:

第一,多元性价值取向性。公共产品组织一般都存在多种价值取向。即一方面最大程度的利用本身的资源来服务社会公众,直接的或是间接的;另一方面还要保障自身的经济效益用以可持续性的发展。例如,邮政、电信、电力、交通等公共服务既要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好的服务,同时又要确保自身的经济效益,否则也难以实现其社会效益。因此监狱企业不可避免的即要保证实现改造、惩罚罪犯的社会目标,又要将企业的经济效益放在一个重要的位置。

第二,国家资本的垄断性。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提供,其业务一般为国家垄断。监狱企业便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监企合一的背后更有着国家垄断的影子。而这种垄断仅表现在资本性质上,而非行业领域。 第三,政策影响性。国家通过政策调控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供求扩大或缩小。从一般公共产品的政府定价就可以明白,国家政策性因素的主导地位。监狱企业在改革中的产品定位、价格定位、劳动力价格的定位,应当都受到政府的指导和保护。

第四,生产效率的低下性。在我国,公共产品大多是国有国营的,并基本处于相对或绝对的垄断之下。因此,其内在的经济扩张动力与外在压力明显不足。与一般的企业相比较,生产效率与经济效益低下。目前的监狱企业也普遍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体制与经营机制等方面;虽然因其特殊的“用工”制度,有的监狱企业活得还不错,但这也只是一种掩盖的假象而以。

因此面对公共产品组织问题,世界各国都有过不同的尝试。在监狱与监狱企业的改革管理上,同样也发生着变革。

新加坡议会通过了《新加坡矫正更生公司法》,组建新加坡复员技训集团(简称SCORE公司),作为国家批准的法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经营全国监狱生产,负责各监狱的生产项目、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和技术管理;负责对罪犯的培训;为刑满释放人员介绍职业;协调私人企业在监狱内设工厂,安排罪犯劳动。国家给予SCORE公司不少优惠政策。

80年代后期,加拿大监狱局成立监狱局劳动服务公司(简称CORCAN)来管理监狱劳动。这样通过更透明的社会成本、更具商业化的财务管理、更易于与私人企业建立关系,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映能力更强和以更靠近私人企业的标准来培养罪犯的职业技能。CORCAN已开始对其产品和服务进行改革,以便向更多的部门提供更多的产品和劳务服务。同时,CORCAN还在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的帮助下,以比以前更系统的方式去开拓新市场。CORCAN是监狱局的下属机构,但它基本采取市场模式来运作,它与联邦监狱之间并没有从属关系。作为一个专门公司,CORCAN通常只是为罪犯提供职业培训和工作机会,并负责产品的生产设计和市场销售以及运营盈亏。CORCAN还有一个由商界人士、工人代表和市民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在CORCAN内部,为了方便对不同产品和服务种类的管理,设有农业、建筑业、制造业、纺织品和劳务等5个管理处。 可见,新加坡与加拿大等国监狱生产的改革模式事实是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部分独立成为一个特殊的企业,而直接受监狱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与各监狱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谓“监企分开”的模式。但这类企业不仅仅涉及各类产品生产,更将对服刑人员出狱后的就业介绍、技能培训等服务作为重要业务职能。 近日司法部长张福森在调研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时强调,监狱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最终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某些地方的改革已经先行:2003年11月通过政府注入亿元资金,重庆市正式剥离了各级监狱企业,其中中央财政7100 万,重庆地方财政7100万。按照改革计划,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将原本负责生产经营的内设机构分离出来,组建成重庆市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市监狱管理局管理。各监狱将负责监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分离出来,组建为渝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由渝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改革之后,人员彻底分开。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及人员整建制地划转到监狱企业。监狱所需的行政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监狱业务费支出等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家全额保障。监狱经费支出以及监狱警察的工资收入与生产收入脱钩。企业利润主要用于自身的企业拓张、再生产等。

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

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参考资料1. 参见郭建安、陈志海《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8期。2.

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179页。相关文献浅谈监狱企业内管领导干部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时代经贸:下旬-2013年

第1期 (2)刍议内部审计在监狱企业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和作用-时代经贸-2013年 第2期 (2)关于山东省监狱企业发展前景的几点思考-财经界-2012年

综治工作总结(篇6)

作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主体,综治法规工作一直是中国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过去的一年中,面对形势的严峻和挑战的重重,我国综治法规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应对了一系列矛盾和风险,稳定了社会大局。本文就我国综治法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其中的成果和不足。

一、综治法规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

(一)优化制度体系

去年,我国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法律法规审查、公众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法律服务、法律研究等多个领域均有进一步的加强和优化,加强了新时代法治的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了法治保障。

(二)加大力度打击犯罪

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去年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案件44.5万起,破获特大、重大刑事案件1.4万起,成功执行逮捕令1300余项,有效保障了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此外,多地也开始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促进未成年人积极健康成长。

(三)加大对基层的支持力度

去年政府一直将加强基层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给予了一系列政策和资源的扶持,通过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政治素养和责任感,推动了基层治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仍需进一步完善的方面

我们认为,综治法规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法律意识仍需提高

在现实生活中,依法维权、合法维权、理性维权的观念和实践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基层居民普遍法律意识偏低,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不深,不少人对法律责任和后果并不清楚。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基层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已成为当前必要的任务。

(二)创新治理体系仍有待加强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创新治理体系的能力一直被认为是尚待加强的方面。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既能适应不同地域、不同社会群体的治理模式,又能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的社会管理新方式、新方法。在这方面,尽管已经在一些地区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面临着很多困难。

三、未来发展方向

针对目前的矛盾和问题,未来综治法规工作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

(一)打造社会治理合作机制

要构建有效的社会治理合作机制,构建以居民自治、社会共治、政府监管为基础的互信、协作、监管、创新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的作用。

(二)完善法治机制保障

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制建设制度体系,形成科学规范的社会治理法规框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联合执法等制度。

(三)积极宣传普及法制知识

要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民众法律意识,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公众开展有针对性、针对实际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安全的宣传与培训,提升公众法律知识水平。

总之,面对当前形势下的挑战与机遇,我国综治法规工作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通过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工作,优化治理环境和提高居民法治意识,我国综治法规工作将能够在未来的发展中更好地履行其职责,进一步提高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