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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的申请书通用

发表时间:2024-05-16

写申请书时切忌虚夸与杜撰,需要我们撰写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多。知道申请书要怎样书写才比较好吗?我们为大家准备的这篇“申请鉴定的申请书”的资料,相信这会对你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1

一、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身份证

二、被鉴定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房屋地址

原设计用途 建 筑 面 积 建造年代

结构类型 层数 产权所有人

产权证编号 备注

三、申请鉴定内容

申请人承诺:本人(单位)已详知《申请须知》所有内容愿按鉴定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按规定承担所需费用,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因提供的资料

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不符,本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2

标准的房屋损失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汉族,现年55岁,住鄢陵县柏梁镇滕岗村4组。

申请人:___,女,汉族,1962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___妻子

请求事项:

1、请求对申请人住房损失进行鉴定。

2、请求对申请人房屋损失原因进行鉴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___、___诉梁凤枝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贵院已经立案。本案的被告梁凤枝等的行为已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造成损坏,现已不能入住正常生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对自家房屋做损失鉴定及损失原因鉴定。

此致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 ___

20**年6月6日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3

申请人:

申请鉴定事项

1、 伤残等级

2、 误工期限(包括第一次手术住院、休息时间、第二次手术住院、休息时间)

3、 护理人数及期限(第一次手术住院、休息时间、第二次手术住院、休息时间)

4、 后续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申请人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鉴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伤残鉴定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AAA,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址:XXX路XXX号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交通事故索赔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已受理。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还经常感到胸闷、头晕,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4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今收到贵院化检刑委代(20xx)211号告知书,得知周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正在贵处审查起诉,现我作为本案被害人,依法申请对我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进行重新鉴定,刑事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由如下:

一、我已经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化州市xx局东山xxx将(20xx)化公刑鉴字第153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告知我的当日向其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侦查机关并在我的申请书加注了“同意申请”的意见(见附件)。但是,侦查机关并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安排重新鉴定。现在我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审查起诉中的侦查监督的规定和第二百五十四条关于审查起诉中对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的规定,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二、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或者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我的伤情同时具有气胸、血胸、肋骨骨折诸要素,属于胸部损伤严重,经胸部插管引流十多天才能排清破烂。经我今日咨询我在化州市人民医院的主治医生杨水贵主任医师(其过程附音像资料DVD一张),其最后结论是:根据呼吸指数(R)28-20次/分钟及肺组织受压55%两个指标,医学专业人士(包括法医)足以认定“呼吸困难”;呼吸指数低至28次/分即为气促、呼吸困难,肺组织受压达到30%以上即表现呼吸困难。而这两个指数在原鉴定书中都已经录入(见原鉴定书),原法医师却认为没有呼吸困难的记录,原鉴定错误非常之明显。申请人复印的病历也有“气促”“胸闷及呼吸困难”的记录,“病情记录”也有相关记录(医院保存),人身伤害鉴定应当根据受伤害时的情况(或者入院时的病情),并非治疗后的情况。并且,伤情鉴定最主要应当依据生化指标,而不应当仅限于文字表述。

综上,请贵单位依法安排重新鉴定。

申请人: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5

土地鉴定申请书


导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的利用与管理日益受到关注。土地鉴定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土地鉴定申请书的内容和要求,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土地鉴定申请的过程和程序。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第一部分是填写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这些信息是评估鉴定人员联系申请人和进行相关调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填写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时应格外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二、土地鉴定的目的和需求


在第二部分中,申请人需要准确明确地阐述土地鉴定的目的和需求。土地鉴定可以涉及多个方面,如土地用途、土地质量、土地估价等。在申请书中,需要具体描述所需鉴定的目标及其背后的原因。例如,如果申请人需要鉴定土地的适宜用途,可以说明其打算开发土地建设住宅小区,希望评估土地开发潜力和可行性。


三、土地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第三部分需要申请人明确土地鉴定的范围和内容。土地鉴定的范围通常包括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土地权属等,而鉴定内容可涉及土地的自然环境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土地规划政策等方面。申请人需要准确描述鉴定所需的具体区域、面积,并解释为什么认为该区域需要进行鉴定。需要提供必要的材料支持,如土地登记证明、土地规划图等。


四、所需鉴定人员和机构的要求


第四部分是对鉴定人员和机构的要求。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申请人可以明确要求鉴定人员具备特定的资格和经验,如土地规划师、土地评估师等。申请人还需说明对特定机构的选择原因,如其具有良好的信誉、丰富的鉴定经验等。


五、鉴定申请的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


在第五部分中,申请人需要提供鉴定申请的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时间安排主要涉及鉴定起止时间,并说明是否有紧急需求。费用预算应描述所需鉴定的详细内容,并列出相关费用的大致数额。这有助于鉴定人员和机构在接受任务前做出评估,并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结语


土地鉴定申请书是土地鉴定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对于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具有重要的作用。申请人需要详细、具体地填写申请书的每一部分,以便鉴定人员和机构能够全面了解申请人的需求和要求。同时,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鉴定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有如此,才能为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6

申请人:王五,身份证号:XXXX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申请人于XX年X月到XX医院做脚趾整形美容手术时,因医院方的原因造成医疗事故,致使申请人的两脚趾被截除,现申请法医对申请人的上述伤害情况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五

XX年X月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依法受理的申请人与×××、×××等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进行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7

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地址:路号。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请求事项

对以下争议事项进行司法:

(一)增加、变更工程量的价款。

(二)已报预算未审定的工程款。

(三)工程招标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材料价格调增价款。

(四)被告原因延误工期造成的人工机械台班费等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民初字第X号)已由贵院立案审理,由于:

(一)双方对结算方式作出了完全不同的约定;

(二)施工中增加、变更的工程量较多;

(三)非因施工方的原因造成工期顺延、顺长、多次停工;

(四)施工期间材料价格的超出商业风险的巨幅上涨。

(五)索赔数额和最终结算无法达成一致。

(六)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的除外”。以及《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XX省高法〔〕号)》的规定“对于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可以通过评估或者的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

基于以上理由,特此申请对有关专业问题就行司法,请予准许。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公司

XX年XX月XX日

申请鉴定的申请书 篇8

刑事司法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

刑事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着刑事诉讼的进程。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刑事司法鉴定是一个涉及司法体制、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多方面的复杂工程,总体来看,现阶段在刑事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严重制约了刑事司法鉴定应有功能的发挥。目前适应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如何改革和完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人们关注最多的话题之一。本文就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从司法鉴定中出现的多头管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鉴定启动权;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应统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机制,由司法鉴定管理局统一管理。通过“侦技结合”实行协助侦查工作来解决侦查机关的司法鉴定问题;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启动权;设立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限制鉴定次数,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为为最终意见。

关键词:统一管理 侦技结合 鉴定启动权 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

司法鉴定是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现代随着刑事犯罪的科技化和智能化,司法鉴定对于探明刑事案件真-相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证据制度的技术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科学的司法鉴定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为推动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规范和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加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也仍在不断完善。但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是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受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制约。总体来看,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同时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的司法鉴定领域仍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问题

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多种管理机制并存,多头管理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出现。

《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公安部在该《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下列5种对象委托的鉴定不在《决定》限制之列,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应予受理:(1)公安机关内部委托的鉴定;(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的鉴定;(3)纪律监察机关委托的鉴定;(4)公证机关和公民个人委托的非诉讼鉴定;(5)通过指纹、DNA等数据库进行人体生物特征检索,提供有无犯罪记录查询等非诉讼鉴定。显然,公安机关认为《决定》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在诉讼中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属于《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范畴。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认为,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含义有二,“一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保留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1] 。检察机关为贯彻这一规定,“自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业务” [2] 。

于是,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就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三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机制。这是从旧的公检法司各行其是的管理机制蜕变出来的新的 “三套”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制,同时《决定》规定的“侦查机关”是否等同具有侦查权的机关?如果等同,监狱也可因享有部分侦查权或存在侦查职能,以“侦查工作的需要”为借口设立鉴定机构。这样司法行政部门因《决定》“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又因其监狱属于内设部门存在侦查工作而获得“设立鉴定机构”的权力,可谓“柳暗花明又一村”。如果这样,我国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机制就更混乱了。

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系统内部设立鉴定机构,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同时具有“执法者”的身份。这直接导致了“鉴侦合一”、“鉴检合一”的现象。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3]。而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无法从制度上保证鉴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安、检察机关的职责是揭露和追诉犯罪,它们的鉴定是控方证据的组成部份,即使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群众有时也会认为鉴定人员同侦查人员同属一个单位,缺乏回避,从而信任度下降,公信力大打折扣,影响司法鉴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侦查机关在自己的诉讼阶段,独立地进行鉴定,也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容易造成司法不公。

2、侦检机关垄断鉴定启动权,当事人无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可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法院在“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鉴定。与侦检机关垄断性的鉴定启动权和法院作为启动鉴定的补充和例外相比,《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被指控人一方的鉴定启动权。嫌疑人、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从这些规定来看,辩方、被害人只能针对控方已经形成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而不是启动一个独立的鉴定或反鉴定。辩方所拥有的不是主动性的启动权,而是被动性的回应权。可见,我国的鉴定体制是一种单向配置型的。控方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与控方主导的单向型配置相对应的是,我国鉴定制度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严重不足。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各机关颁布的诉讼规则,关于当事人参与鉴定程序的规定几乎是空白。当事人除了拥有知悉鉴定结论的权利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外,再无其他权利。对于鉴定的启动,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任等等,当事人一方毫无置啄的机会[4]。有些地方连对鉴定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都无法落到实处